这一地风电建设用地补偿方案印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临时用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包括余庆县八龙山、凤凰山、狮子山、马家湾、翁坪、李家坝、平场、新寨风电场等8个集中式风电场项目。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黔能源新〔2025〕23号)、《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能源新〔202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意见。
二、征收、征用目的,征收主体,被征收人,被拆迁人
征收、征用目的:通过土地征收,可以将分散的土地资源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用于风电项目。能将土地资源从其他用途合理调整到风电项目开发利用,契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实现资源在能源领域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源在推动清洁能源发展中发挥更大价值。
征收、征用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征收、征用实施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和其他相关权益人(如土地他项权利人,像土地上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
被拆迁人: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属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征用范围
余庆县风电项目涉及的风机机位、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基、场内外道路等建设用地、设计变更增加的红线用地及地质灾害产生用地。
(二)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范围
征地红线(含设计变更增加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征地红线内国有、集体土地上需要搬迁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专项设施;与该项目建设相关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确需搬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不因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地拆迁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永久性征地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或对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分歧的个案,可采取由征地拆迁单位、项目业主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执行,即:按本方案附件1执行。若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新的标准出台按新标准补差。常见药材、鱼类及特殊作物按本方案附件2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补助及搬迁奖励按照本方案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执行。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7执行;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苗圃补偿按本方案附件8、附件9执行;林地上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令)相关规定执行;林地上的经济林木以阔叶蓄积标准进行计算补偿;所征拆林木归被征拆的林木所有权人。
(四)炮损补偿按附件10执行。
(五)坟墓搬迁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1执行。
(六)项目临时用地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2执行。
(七)项目建设用地“三电”迁改(电力)安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13、14、15、16执行。
六、土地地类的认定
按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承包地类核实补偿。
七、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方式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履职,落实、完善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补偿方式
1.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3〕19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余府办发〔2014〕49号)文件执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将其拨付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收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户红线外宅基地面积一并纳入红线征地补偿范围。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安置面积按补差原则处理。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余庆县风电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迁建和安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用地限额要求。
4.施工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
(1)临时用地原则采取租用的方式进行,其补偿参照红线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给被征用农户,由所在村(社区)与涉及农户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再由村(社区)与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按本方案附件12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督促项目施工单位限期复垦复绿,复垦复绿的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所在村(社区)和原土地产权单位(个人)管理,及时解冻复垦复绿保证金。若未按期进行复垦复绿,按协议明确的事项申请监管部门解冻复垦复绿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复垦复绿,复垦复绿费在建设单位缴纳的复垦复绿保证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复垦方案时,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做好耕作层剥离,并规范堆放,以利复垦复绿之用。
(3)新开垦的耕地,在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以土地现状为准,确定土地类别,执行同类土地补偿标准。
(4)风电项目道路按附件1标准一次性补给被征地产权人。
(5)临时用地必须在获得相关部门完整的审批许可手续后,项目施工单位才能动土施工。
5.工作经费。鉴于风电项目涉及的区域点多面广、征拆工作量较大,由指挥部与业主双方协商,在签订项目施工用地补偿及费用支付协议书中明确征拆工作经费计提标准。
6.若省、市人民政府有新的文件或政策规定出台,按照新的文件或政策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和产权置换。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货币安置为主,划地安置为辅。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4000元;选择划地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流转土地,其原宅基地按本方案所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6000元(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确实需要统一集中安置的,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属地乡镇、村(社区)统一选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规定用地限额,若出现面积差异,按本方案标准据实补差。集中划地安置户的“三通一平”补助费按30000元/户测算补偿到所在地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不再补偿到户。拆迁安置户“三通一平”补助费在正线征拆资金中列支。
3.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的经营性房屋。擅自将原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原住宅用房进行拆迁补偿。
4.学校、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补偿,由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建设业主、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程序
1.实物指标调查阶段
(1)测绘测量及调查准备。待项目业主的可研及初设完成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宣传。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开展业务培训;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收集征地拆迁范围图表资料,统一印制实物指标调查登记表册;由中介机构采取GPS或北斗定位系统按2000坐标进行测绘测量、统计、登记等。
(2)放线、实物指标固化。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待用地范围公告后,立即启动放线和实物指标固化工作,以防抢栽抢种、抢建或装修、翻(扩)建房屋等情况发生;被征收人在用地范围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手续,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抢建地上建(构)筑物或装修、翻(扩)建房屋的,对擅自改变部分不予补偿。
(3)现场测绘调查登记。土地测绘、房屋测量、林木调查可以由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测绘、测量及调查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测绘(测量、调查)单位、村(社区)、被征地农户、被拆迁人依据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2000坐标系进行测绘、测量,现场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判定权属、确定土地类别,房屋和其他构(建)筑物结构、类别,并拍照佐证,完成登记原始资料,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确认真实性,形成各方签名齐全、责任明确、记录完整的征地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对现场不能确定或存在纠纷的实物指标,收取土地承包证、林权证、宅基地证及有效证据,由属地乡镇协调解决,对确实提供不出证据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完善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实物指标调查结束,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4)统计公示调查实物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涉及的村(社区)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被征拆人反映的问题,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记录,及时核实和处理,有更改的须经原现场签证人员确认后予以更改。
(5)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业主方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报政法部门审批。
2.补偿登记及签订征收协议阶段
(1)县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在拟征收土地的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天,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印制宣传资料,在涉及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宣传。公示期结束后,拟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县自然资源局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会上过半数同意,方案通过,反之,不通过,再根据听证会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2)测算公示补偿金额。实物量公示期满,按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测算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纠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签订补偿协议。一榜实物量公示、二榜补偿资金公示结束后,兑现补偿以登记产权人为主制作补偿兑现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21号)要求,与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林木补偿协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涉及红线外的补偿,另行签订补充补偿协议。
(4)补偿费兑付:按照法定程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按签订的补偿协议兑付补偿费。如被征地权利人要求提前兑付的,在无矛盾纠纷前提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先行兑付补偿费。
3.征地拆迁资料归档整理
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由乡镇项目工作专班负责,原始勘丈登记表、征地现场图片、公示资料、补偿协议、兑现表等档案资料由乡镇项目工作专班签字整理完成后,交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业务办公室审核,再交由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并经审计结束后由第三方整理完成交县档案馆及项目业主单位。
4.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付
乡镇项目工作专班将原始勘丈登记表、征地现场图片、公示资料、补偿协议、兑现表等档案资料整理完成后交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财务室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直补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账户,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五)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耕地勘丈有关问题的处理。
(1)平地:四周田埂应勘丈一半作稻田面积;坡地:田埂不丈量内田埂,只丈量外田埂。
(2)田埂:超过1米的,按1米计算为田面积,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田埂不足1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为稻田面积。
(3)旱地土埂:超过1米的按1米计算为旱地面积,不足1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为旱地面积。集中连片旱地,以地块为单位,每块旱地四周土埂应勘丈一半作旱地面积计算;分散的旱地,按项目占用的实际勘丈面积计算。
(4)耕地内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用地,原则上不丈量为耕地面积,应作其他农用地勘丈统计。
(5)边角地:指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升压站等建设用地已占去该丘块耕地的大部分面积,余下的边角小块无法耕种耕地或死角地带,待基础基本成型后经余庆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各方确认后,由测量中介机构进行测量登记,按本方案同地类标准对涉及农户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永久用地征拆资金中列支,边角地归村集体所有,不纳入征地征收范围。
(6)对于无法恢复耕作道路、地势低洼长期积水导致无法耕种的土地由县风光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县相关部门现场研判确认后采用个案协商原则处理,另行签订补偿、修复等协商、处理协议,资金从征拆资金中列支。
2.林木调查方法。
(1)林地上的林木调查:幼龄林和灌木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分林种进行调查登记;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以宗地号为单元,分林种、树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2)非林地上的林木调查:成片经济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树种、生产阶段进行调查登记;非林地上的零星林木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树种、规格、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3.房屋调查方法。
(1)农户房屋拆迁以户为单位进行,范围以拆迁户的房屋现状为准。
(2)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青苗由土地调查组调查登记,宅基地上的林木由林木调查组调查登记。
(3)房屋一层以屋檐滴水线为界量算房屋建筑面积。
(4)楼房二层及以上按墙体包边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无楼板的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有楼板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算1/2面积。
(6)农户用于生产的畜圈、柴房、库房等非住宅房屋等都是农户用于生产生活的设施,搬迁费按照征拆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住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库房房屋搬迁费按照征拆补偿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7)已完成房屋基础但未建地面以上部分的,按宅基地实际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基础部分。
(8)房屋外的石砌踏步及堡坎,按立方米计量。
(9)签字盖章。所填写的丈量基础表格由调查人员、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村、组长及户主等分别签字,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